南宁调整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将于6月1日起实施。
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额度调整
为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近日南宁市发布《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在南宁市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兴宁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及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
在横州市、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为每人每月900元。
生育二孩的家庭无房且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提取额度在上述额度基础上提高200元;生育三孩的家庭无房且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提取额度在上述额度基础上提高400元。
通知增加了租赁的住房已在住建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按实际租金计算提取额度的规定,并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的住房已在住建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登记的每月租金高于上述规定的提取额度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按已备案的租金价格计算可提取额度。
同一家庭在同一自然月内,应选定同一种提取额度计算方式办理;选定按已备案的租金价格计算可提取额度的,同一家庭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同一套租赁住房已备案的每月租金价格且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